案情介绍:2024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2辆电动自行车的充电方式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第二部分产品合格证参数的充电方式车载式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9日从天津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以590元/辆的价格购进2辆电动自行车。两辆电动自行车均以1200元/辆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两辆电动车尚未售出。我局通过发函确认所查车辆充电器与合格证不符,与认证车型不一致,需要在原CCC证书基础上申请变更。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充电方式为分体式和备案产品充电方式为车载式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